中财方圆

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

来源:中财方圆 时间:201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新生复查期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有特色、多科性、国际化的研究型大学为建设目标,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健全人格的高级专门人才;学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实现学生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相统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是: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践行“忠诚、团结、求实、创新”的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纪律观念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勤于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或户口卡),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向学校书面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的书面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照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学校核准,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并接受学校的考核。

学校实行学分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专业的应修学分数。

所有课程和教学环节都要考核,学生通过考核后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学生个人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教学单位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综合素质测评鉴定等形式。

第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制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课堂教学环节的学习成绩,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进行评定,采用百分制或者等级制进行最终登记;任意选修课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进行评定和最终登记。

非课堂教学环节的成绩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凡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所涉及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因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学校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单位确认,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将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本科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修满学分可提前一年,未修满学分延后一至两年;硕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两年或者三年;博士研究生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或者四年,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科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校发给学生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双学位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双学位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双学位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爱护和保护校园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开展课外活动要经相关部门的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开展学生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在校内外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央财经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学生在校内外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时间、地点、路线及要求组织实施,并接受监督和管理,对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未经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许可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学生不听劝阻或者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接受学校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构建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交互性为一体的校园网络平台,鼓励学生参与校园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倡导文明上网和使用文明、健康的手机短信用语。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首都大学生网络文明公约》,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凡有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接受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管理,配合学校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卫生等工作,在宿舍区内,不得影响和损害学校的利益和其他同学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科竞赛、科技创造、学术研究、锻炼身体及服务社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其所犯错误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学校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由学生管理部门向拟受处分学生告知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由取证部门听取拟受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学生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91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发〔2005159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09-2011.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03820号-5
电话:010-61776988 传真:010-61776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