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培养

中央财经大学网络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来源:教学培养 时间:2015-07-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网络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保证学生的学习成果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习的学生应当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网络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学习,并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考核。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网络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一般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考试方式一般为闭卷考试。

第四条 同一科目出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内容应难度相当,没有重复。一般A卷作为正常考试用卷,B卷作为补考试卷。

第五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最终考核成绩一般应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不低于50%。

第三章  成绩评定与记载

第六条 课程最终成绩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定和最终登记,成绩在60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七条 学校采用学分加权平均分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双学士学位的学分加权平均分计算范围为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加权平均分=∑(课程学分×考试成绩)/∑课程学分。

第八条 准予辅修结业、学位授予等工作需要等级制成绩时,参照下表进行成绩转换:

百分制

成绩等级

绩点系数

百分制

成绩等级

绩点系数

95100

A+

4.5

9094

A

4.0

8589

B+

3.5

8084

B

3.0

7579

C+

2.5

7074

C

2.0

6569

D+

1.5

6064

D

1.0

60以下

F

0

第九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的,经教务处和网络教育学院认定后,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记。学生可以参加重修。

第四章  免修、缓考、旷考、补考、重修

第十条  免修。

参加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学习的学生申请免修并经教务处、网络教育学院审核通过,该课程的成绩记载为主修专业对应课程的最终成绩。

第十一条  缓考。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可申请缓考,但需在正常考试前10个工作日向中央财经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申请缓考,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网络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本人所在学院、教务处同意,网络教育学院审核通过者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学生因突发事件不能在考试前递交缓考申请,应在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缓考申请,经网络教育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补办缓考手续。每门课程只允许办理一次缓考。

(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并且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开具医院证明,证明本人确实因身体原因无法参加考试者;

2.遇到家庭重大变故,造成本人无法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

3.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的境外实习或外出参加国际、全国、省市比赛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由所在学院出具证明;

4.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统一考试,并且考试时间与期末考试时间冲突者。

(二)缓考的成绩核定:

参加缓考的学生考核成绩按实际成绩登记;

缓考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考试,不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旷考。

以下情况视为旷考:

(一)不符合缓考条件的学生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

(二)符合缓考条件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缓考申请及有关证明,缺考期末考试;

(三)缓考申请审核未通过者,缺考期末考试;

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十三条  补考。

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学生可参加补考考试,学生必须在考试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补考手续。补考时间在考试结束2个月左右,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每门课程补考只组织一次,不参加的学生视同放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补考的考试成绩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补考考试成绩按实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重修。

违纪、旷考、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不安排补考。主修专业在读年限内,每门课程只有1次重修机会。

重修的学生跟下一批次进行重修课程学习,按规定完成该课程的学习过程考核,参加按教学计划组织的期末考试。

重修课程在下一批次该课程开课前一个月办理重修手续,按学分制收费办法交纳相应的重修费用,逾期未申请视为放弃重修机会,该课程成绩仍以之前成绩为最终成绩。

重修考试成绩按实记载,并在成绩单上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五条  学科综合考试不设补考及重修,只有一次考试机会。

第五章  成绩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网络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学习的学生涉及评奖时,均采用初次考试成绩;在准予辅修结业、授予学位、就业、出国等需要学业情况证明时,允许采用历次考试中的最高成绩。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七条  即日起原《中央财经大学网络辅修专业/双学士学位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及网络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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