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家指定银行经办的、国家财政贴息的助学贷款,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条 我校的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由学校在国家指定银行中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只能申请一项。
第二章 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
第四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生活俭朴,诚实守信;
(四)符合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最高6000元,用途限定于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
(一)每学年初,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在校园网发布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公告;
(二)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学院(含研究院、中心,下同)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由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复核。
(三)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将通过复核的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审批后向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返回《国家助学贷款签约名单》。
(四)学校助学服务中心组织学生集中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第四章 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八条 贷款按学年发放,每学年初由经办银行直接汇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九条 学生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可通过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条 获得贷款的学生如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开除学籍、死亡等情况,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通知经办银行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全部由借款学生归还,在校期间的利息100%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借款学生还款,由经办银行各营业机构直接划转。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借款学生,在本地的银行分支机构存款还贷。
第十三条 毕业离校前,学校统一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借款学生办理完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助学服务中心妥善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需积极主动配合经办银行做好各项贷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助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