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校园安全文化氛围,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指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对校园进行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所有单位、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及到校园内活动的校外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服从校园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采取防范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的行为,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利。师生员工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维护校园安全秩序。
第二章 校园人员管理
第五条 本校师生员工及临时参加培训的人员,须持本校的工作证、学生证、听课证、校园卡或学校颁发的其他有效证件进入校园,从事相应活动。
第六条 校外人员来访,须经校门门卫保安或楼宇值班员征得被访者同意,办理会客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社会人员不得进入校园干扰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七条 外籍、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学术等活动,主办部门或单位须向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从事相应活动;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校园探亲访友的外籍、港澳台人员,应当办理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校园或楼宇。
第八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须由使用单位造册登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后,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外来施工单位或人员进入校园施工,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与施工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将责任书及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相关文书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条 学生宿舍一般不得留宿本宿舍以外的人员,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属学院同意并报宿管值班室审批登记备案后方可留宿,临时接待家属应到宿管值班室申请,批准登记后方可接待。除工作需要外,禁止异性进入学生宿舍。
第十一条 除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办公室、教室等公共场所留宿过夜。因工作需要等特殊情况确需留宿过夜的,须经单位、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向楼宇值班员登记备案,夜间离开时,须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全体师生员工须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安排进行的教学、科研、工作和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人员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制度规定,讲文明,讲公德,保护校园建筑、教学设备和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校园秩序,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十四条 校园内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发现人应保护现场,第一时间向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报案。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查破案件。
第三章 校园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单位、部门举办各类活动须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制定安全预案,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举办参加人数1000人以下的活动,须向学校相关部门报批,并向保卫处备案后方可进行:
(一)学生活动,由学生处、研究生院或团委审批;
(二)约请校外媒体或记者来校进行采访、报道等活动,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
(三)邀请校外人员举办意识形态领域相关的讲座、论坛、演讲、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由党委宣传部审批;
(四)涉外活动,由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
(五)基建施工、建筑物及设备、设施的修缮和维护,由主管部门或单位审批;
(六)继续教育项目举办的各类活动,由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批;
(七)校内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悬挂横(条)幅,由学校办公室(沙河校区由沙河校区办公室)审批;
(八)在校内宣传栏张贴通知、广告、宣传海报等,由宣传栏的主管单位审批;
(九)在校园内举办其他临时性活动,由相关管理部门和保卫处审批。
第十六条 校外单位、组织或个人租借校内场所举办各类活动,由场所管理部门审查活动内容,制定安全预案,负责安全管理,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向相关部门报批,向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审批备案或举办与审批内容不符的活动,以及未落实安全方案的,一经发现,学校保卫部门即刻中止或取缔活动,并报请学校追究举办单位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校园举办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有重要首长、外宾等校外人员参加的活动,按《中央财经大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其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禁止非法游行、示威、私设广播站和私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禁止传播反动、淫秽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从事任何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条 校外媒体或记者进入校园进行采访活动须由学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统一接待。国内记者须持记者证和工作单位开具的采访介绍信,国外及港澳台记者须持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联系,经许可后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安排采访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宣传橱窗、广告栏由其所属部门或单位负责管理,校内部门或单位因工作需要悬挂横(条)幅或张贴、散发通知、广告、宣传海报等须经报批后在指定地点进行,按规定时间清除。禁止悬挂、张贴、散发损害国家、学校和公民权利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违反上述规定,学校保卫部门可没收物品,责令其清除或支付清除费用,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搬运大件物品进出校园,须提前向保卫部门备案。搬运物品出楼宇,须出具物品所有单位或个人的有效证明,并经楼宇值班员核验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二十三条 校园施工活动原则上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部门报学校办公室(沙河校区报沙河校区办公室)批准。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区域外活动,施工材料应在施工区域内指定地点存放并落实安全及环保措施,不得妨碍校园交通和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的公章、涉密文件、材料、试卷及贵重财物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师生员工应妥善保管个人财产,防止丢失、被盗;假期期间不用的房屋由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负责安全检查、切断电源、锁闭门窗并加贴封条,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安全防范重点部门和单位(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房、保密室、档案室等)应采取加固门窗、安装视频监控、入侵报警等物防、技防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十六条 办公、教学期间,禁止在教学区、办公区从事妨碍教学和工作的活动;夜间在宿舍区、生活区禁止从事影响休息的活动。校园内严禁聚众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它干扰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制度规定,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摆摊、设点、经商、张贴、散发广告等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校内公共房屋和设施出租或承包经营,主管部门或出租、发包单位负责安全管理,须与承租、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将相关文书及租赁人、经营人身份证复印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园网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不得从事危害、破坏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等。
第四章 强制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弓弩等违禁物品。对违反规定私藏管制物品的,保卫部门将予以收缴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校内单位、部门因教学、科研或工作需要运输、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必须落实安全措施并提前向保卫部门备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运输、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一经发现,立即收缴,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内单位或师生员工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按《中央财经大学安全保卫工作规定》处理,并承担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人员在校园内违反本规定,师生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向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财经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校发〔2000〕7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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